蘇伊士運河“一招鎖喉”落幕後的省思
“導致這起事故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幾點:人為錯誤。艉坐效應。岸壁效應。發電機故障導致動力損失。失控。風。集裝箱船的複雜設計。以超過6節的航速在狹窄的航道上行駛船長的能力,運河航道的V形設計。風險管理不足。企業資源管理不當。未使用可用的技術。未強制要求拖船護航。”
浮起的幾樣要素: 超大馬力拖船,絞吸式抽砂船,潮汐,工法
超大型貨櫃船在規模經濟的基礎上為承運人帶來經濟上的利益,但是也為公共安全帶來一些無法解決的威脅,而這些威脅是要大家一起來承擔的,譬如:
(1) 火災:超大型貨櫃之高度,使得目前之傳統消防設備望櫃興嘆,仰之彌高,拖船水柱,救火車之水壓,均噴不到,在大洋中一但發生火災,除了讓火神盡興肆虐之外,毫無他法.
(2) 擱淺,如這次的長賜輪,幸虧是沙底,想想看萬一是礁岩海床,又開始浸水時,(如XXX年義大利的Costa Concordia郵輪,XXX年美國MV Golden Ray號是200米(660英尺)長的汽車運輸船,於2019年9月8日在美國喬治亞州Brunswick港附近的St.Simons Sound傾覆。 她最終被宣布全部損失,並被作為廢品清除。
(3) 碰撞,最有名的就是1912年4月14日深夜至15日凌晨撞上冰山的鐵達尼號
我們看到的是:立法永遠在”災難”之後苦苦追趕,甚至”呆若木雞”的無所作為,想想看在汪洋中大船起火,四周全是水,竟然束手無策?不可思議! 如果在立法上加上一條: “船舶對於自身引發的火災,必須裝有自給自足滅火的消防裝置”,作不到嗎?對於一定噸位以上的大船,規定: 擱淺之後必須裝有”自給自足”上浮一米水呎的裝置與能力,自己闖的禍自己要有解決的能力.(台語中屁股與瀉藥的關係)
比較兩條全球航運的咽喉:巴拿馬運河與蘇伊士運河就可以發現:同樣是收取高額的過河費,同樣是提供領港引航,巴拿馬運河對於過河船舶在過河時之擦碰損傷,給出修復賠償的義務(有誰賠過?不知道,但是至少有保證),相較之下埃及在蘇伊士運河的管理上,對於同樣”付費過河”的船東,就差了許多.(聽說會對船期受影響的船舶給予”過河費”打折的優惠)
另外在高速公路上有”最高速率”與”最低速率” 之限制;蘇伊士運河在這次船難之後,也應該不只是”抓最慢的”,對於船舶之行駛速度也應該予以強制執行,而不是各憑本事.